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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鲁广芹、鲁广敏等与鲁振山、刘凤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鲁振山,刘凤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80号原告鲁广芹,农民。原告鲁广敏,农民。原告鲁广超,农民。被告鲁振山,农民。被告刘凤巧,农民。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与被告鲁振山、刘凤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负担。审判员  关永鹏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