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鲁广芹、鲁广敏等与鲁振山、刘凤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鲁振山,刘凤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80号原告鲁广芹,农民。原告鲁广敏,农民。原告鲁广超,农民。被告鲁振山,农民。被告刘凤巧,农民。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与被告鲁振山、刘凤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广芹、鲁广敏、鲁广超负担。审判员 关永鹏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