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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如杨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如杨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262号罪犯朱如杨。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如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宁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收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如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20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1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如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如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朱如杨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如杨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奚 旭审判员 王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