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秦兴中与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中,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96号原告:秦兴中,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中保,任董事长。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幢*层。法定代表人:时顺利,任总经理。原告秦兴中诉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兴中诉称:2014年3月4日,由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担保,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已经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借款已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兴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