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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8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46-2号原告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项达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玲媛,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秋华,原告员工。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C422。法定代表人翟翠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