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邹三八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三八,姜伟,周口市昌盛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邹三八,女。申请执行人姜伟,男。被执行人周口市昌盛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