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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聂文祥申请执行缪显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文祥,缪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聂文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缪显祥,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申请人聂文祥申请执行缪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缪显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52136.7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万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