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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如芳与秦振林、冯月娥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芳,秦振林,冯月娥,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68号原告:马如芳。被告:秦振林。被告:冯月娥,系秦振林之妻。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芳诉被告秦振林、冯月娥、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秦振林、冯月娥、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振林、冯月娥、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