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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农民工。2011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于2015年10月20日3时许,驾驶苏E×××××小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朗悦湾小区由西向东驶入澄阳路时,与由北向南沿澄阳路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韩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碰擦,致电瓶三轮车侧翻倒地,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管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管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管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