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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敦淦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敦淦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27号罪犯陈敦淦,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敦淦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计人民币49712.2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尚欠人民币46712.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敦淦余刑长,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基本未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敦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