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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牛凤英与牛翠平继承纠纷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凤英,牛翠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特2号申请人牛凤英,女,汉族。申请人牛翠平,女,汉族。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3日经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6[034]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牛凤英同意并自愿将已故老伴牛某丙名下位于长治市华苑北小区x号楼x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牛翠平所有(由于牛某丙于2005年已故,该房产的四分之三属于牛凤英继承,四分之一属于牛翠平继承),牛翠平经过牛凤英对房产赠与意思表示,将取得房产所有权,牛凤英同意以上处分决定,并自愿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查:申请人牛凤英与牛翠平于2016年4月23日经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6[034]号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凤英与牛翠平经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于2016年4月23日达成的2016[034]号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在经过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