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丁红钧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红钧,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钧。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魏都区许继大道1298号。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俊涛,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丁红钧因与上诉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诉讼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丁红钧、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各10元。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