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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86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立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8601刑初8号公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夏立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慢车组客车检车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银川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银铁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立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立军及辩护人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夏立军趁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工作间材料库无人值班之机,从材料库里面的窗台上取得库房钥匙,打开材料库房门,进入材料库内盗窃EMI吸收板1块、单相逆变器主控板1块、逆变器电压检测板(旧)1块,价值1510.73元;逆变器监控板(旧)2块,每块价值1400元,计价值2800元;充电机主控板(旧)1块,价值2271.17元;逆变器充电机驱动板(旧)1块,价值5111.11元,共计价值11693.01元。盗窃后,夏立军将盗窃的赃物用塑料袋包裹藏匿于银川运用车间自用的更衣柜内。当日,夏立军将窃得的赃物通过顺丰快递销售给解某某(另案处理),得款3000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2、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夏立军趁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工作间材料库无人值班之机,从材料库里面的窗台上取得库房钥匙,打开材料库房门,进入材料库内盗窃铁路列车专用电路板6块(具体品名不详)。盗窃后,夏立军将盗窃的赃物用塑料袋包裹藏匿于银川运用车间自用的更衣柜内。当日,夏立军将窃得的赃物销售给程某,得款15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3、2015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夏立军趁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工作间材料库无人值班之机,从材料库里面的窗台上取得库房钥匙,打开材料库房门,进入材料库内盗窃逆变器驱动板2块,每块价值6350元,计价值12700元;逆变器主控板1块,价值2825.64元,共计价值15525.64元。盗窃后,夏立军将赃物包裹藏匿于银川运用车间自用的更衣柜内。次日,夏立军将窃得的赃物通过顺丰快递销售给解某某,得款7500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4、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夏立军趁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工作间材料库无人值班之机,从材料库里面的窗台上取得库房钥匙,打开材料库房门,进入材料库内盗窃PLC可编程控制器1台,价值11100元。盗窃后,夏立军将赃物包裹藏匿于银川运用车间自用的更衣柜内。当日,夏立军将窃得的赃物通过顺丰快递销以解秀勋的名义销售给晏某,得款18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5、2015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夏立军趁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工作间材料库无人值班之机,从材料库里面的窗台上取得库房钥匙,打开材料库房门,进入材料库内盗窃统型逆变器箱驱动板1块,价值12564.10元;再统型充电机控制板1块,价值8100元;再统型充电机驱动板1块,价值5200元,共计价值25864.10元。盗窃后,夏立军将赃物包裹藏匿于银川运用车间自用的更衣柜内。当日,夏立军将窃得的赃物通过顺丰快递销售给程某,得款14000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立军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快递面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解某某、程某、晏某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兰州车辆段银川运用车间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盗窃国有企业财物,价值79182.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立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夏立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立军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回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立军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二、扣押的赃物逆变器电压检测板(旧)1块、逆变器监控板(旧)2块、单相逆变器主控板1块、充电机主控板(旧)1块、逆变器充电机驱动板(旧)1块、EMI吸收板1块、逆变器驱动板2块、逆变器主控板1块、统型逆变器箱驱动板1块、再统型充电机控制板1块、再统型充电机驱动板1块(现存放于兰州公安处刑警支队);随案移送的赃物PLC可编程控制器1台、退赔款15000元,发还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三、随案移送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1208004090377),发还夏立军本人;违法所得款26300元、作案工具苹果iphone5手机1部、蓝色塑料袋1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 豪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张大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