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庄妍与河南中大无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妍,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祥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78号原告:庄妍,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卫奇,河南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祥,系原告庄研之夫,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林,该公司物业办公室主任。被告:洛阳祥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宣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福生,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福明,该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妍诉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祥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妍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庄妍负担。审 判 员 李 宣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人民陪审员 宗秀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