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丁二磊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二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二磊,无业。201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二磊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东伟、被告人丁二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丁二磊携带菜刀至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459号112室“友美足艺”足疗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贾某现金人民币180元及苹果牌手机1部,劫得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二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手机及赃款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贾某、郑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时某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出具的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以及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二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曾因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二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二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爱军审 判 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