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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昊与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96号原告:吴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良勇,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233号佳逸豪园201房。法定代表人:邓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昊与被告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