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30号原告肖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