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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30号原告肖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