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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丁李、严玉凤与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李,严玉凤,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李。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玉凤。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223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丁李、严玉凤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李、严玉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李、严玉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李、严玉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上诉人丁李、严玉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