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与宋长成、侯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宋长成,侯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430号。负责人徐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长成,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住苏州市。被执行人侯国芳,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苏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与宋长成、侯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存在抵押权及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目前尚余28728.8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对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对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府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