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斯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胡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欧利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斯飞,(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斯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权利人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斯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斯飞支付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责任垫付款183229.92元,负担案件受理3964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64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斯飞银行存款19049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