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许晓刚与王世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刚,王世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606号原告:许晓刚,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昌吉市人,现住昌吉市,个体。被告:王世波,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奇台县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刚与被告王世波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晓刚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晓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25元,退回原告许晓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克热审 判 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