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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0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秋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