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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供水、陈大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供水,陈大兴,彭长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5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供水。被告陈大兴。被告彭长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供水、陈大兴、彭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