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培勇与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勇,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99-1号原告王培勇,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杰。委托代理人孙碧琦和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王培勇诉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争工程所在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博园附近,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的《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并不具备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双方诉争的是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故本案不能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因本案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周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亮-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