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筠连县巡司小河煤矿、筠连县银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巡司小河煤矿,筠连县银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小河煤矿,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小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钟一全,该矿副矿长。被执行人筠连县银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小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胡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小河煤矿、筠连县银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筠连执字第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小河煤矿及筠连县银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