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30号原告:高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尹若亮,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娟,女,安徽省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系高某同事。被告:赵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卢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赵某、卢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唐焕琴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的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某、卢某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