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湖南省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彭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一宏,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贺坪路。法定代表人汪东九,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林,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岳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岳阳县职专)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县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岳阳县职专在平安财险岳阳公司处为其在校学生购买了平安校方责任险。保险期为2014年9月1日0时起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24时止。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人民帀伍拾万元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孔倩霞系岳阳县职专1401财会班的在校学生。2014年10月18日,孔倩霞在岳阳县职专高考部组织举行的学生篮球赛过程中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1月26日,岳阳县职专与孔倩霞达成伤害处理调解协议,岳阳县职专负担伤者孔倩霞的住院医疗费用,并赔偿孔倩霞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73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赔付完毕。另查明,2014-2015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70元,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5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人/天。孔倩霞此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314.47元(包括住院14474.47元,门诊920元,扣除学平险及医保已处理的1108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0天×100元∕天),3、护理费为3903.89元,4、残疾赔偿金53140元(26570元×20年×0.1),5、交通费(酌定)300元;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孔倩霞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继续活血化瘀、促进骨折愈合、营养支持的意见,确定需要赔偿营养费为4000元(40天×100元∕天);7、法检费1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70658.36元。事故发生后,岳阳县职专已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孔倩霞的损失73000元和支付了法检、门诊等费用1270元,合计为74270元。但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岳阳县职专进行赔偿。岳阳县职专遂于2015年11月25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法检费等费用合计74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岳阳县职专与平安财险岳阳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岳阳县职专按合同的约定向平安财险岳阳公司交了保险费,岳阳县职专的在校学生孔倩霞因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中受伤,并由此造成了损失,平安财险岳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因岳阳县职专已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孔倩霞的损失,故平安财险岳阳公司对受害人的保险义务应直接向岳阳县职专履行。故岳阳县职专要求平安财险岳阳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确定的为准。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抗辩提出对岳阳县职专的学生孔倩霞受伤的损失不予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平安财险岳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岳阳县职专保险金70658.36元;二、驳回岳阳县职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平安财险岳阳公司负担。平安财险岳阳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次纠纷是被上诉人组织的篮球赛活动中,因学生不慎扭伤造成的意外事故,被上诉人无过错,无需全额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况且被上诉人可以通过在中华联合投保的学生平安意外险来索赔。2、被上诉人提出不了解保险条款,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不予认可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与管理出现疏漏对学生受伤的结果负有过错责任时才承担与校方责任比例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按合同约定书面向上诉人陈述事故经过,也没有在与伤者赔偿的过程中通知上诉人参与,而是全部承担责任后再向上诉人全额索赔,这种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保险事故进行核赔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并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岳阳县职专答辩称:1、校责险保险条款包含附加险,内容为每个人限额50万元,每个学生10万元。2、学校学生受伤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况,属于保险赔偿范围。3、学生受伤损失为8.6万元,受伤学生通过医保只报了8000多元,其实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也不服。4、上诉人认为在中华联合投保的学生平安意外险跟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审期间,上诉人平安财险岳阳公司、被上诉人岳阳县职专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中本院查明,岳阳县职专在投保《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时还附加投保了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主要内容为: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责任限额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其它事实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岳阳县职专与平安财险岳阳公司签订的《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及其附件均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是否承责的依据。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提出的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从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看,校方责任险的赔付条件是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校方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予以赔偿。但岳阳县职专同时还附加购买了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依照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即使校方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仍应对校方赔偿给伤亡学生的款项予以赔付。且本案中,岳阳县职专赔偿给孔倩霞的损失70658.36元(医疗费4314.47元),并未超过该附加险的责任限额与分项限额。故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提出的校方有过错时才承担与校方责任比例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校方无过错则无需全额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保险合同中附加险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审庭审中,平安财险岳阳公司的代理人确认事故发生后岳阳县职专报了案,此后及时查勘、核赔是保险公司的职责,平安财险岳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岳阳县职专恶意阻止其查勘、核赔,其上诉称岳阳县职专剥夺了其对保险事故进行核赔权利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