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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成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28号罪犯郑成华,电焊工。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郑成华于2012年1月17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岗位,认真协助好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郑成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成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