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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夏令孔、代如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令孔,代如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令孔(又名夏铭霞),女,生于1976年4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宣威市。辩护人蒋鹏,云南乐超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人代如美,女,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宣威市。辩护人叶超,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字〔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令孔、代如美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群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3时50分许,民警在昆明市新螺蛳湾商贸城内现场查获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夏令孔和代如美,从夏令孔背着的黑色背包内查获用塑料胶带包裹的冰毒可疑物十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56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查获的毒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被告人夏令孔、代如美的供述及辩解、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提取及称量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被告人夏令孔、代如美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地位、作用相当。被告人夏令孔、代如美均当庭认罪,以不懂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蒋鹏、叶超提出本案来源、立案、管辖和侦查都不合法,所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特勤参与。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属未遂。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令孔和代如美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9月9日13时50分许,到昆明市新螺蛳湾商贸城内为一名叫“叶某”毒犯运输毒品,在接收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夏令孔背着的黑色背包内查获用塑料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十包,净重562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经双方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截获夏令孔、代如美到昆明新螺丝湾国际商贸城接收并运输毒的线索,立案侦查等。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9日13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丝湾国际商贸城抓获夏令孔、代如美。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毒品入库清单分别证实,抓获夏令孔、代如美同时,当场从夏令孔背着的黑色背包内查获并提取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0包,予以扣押,并从中提取样品10克,其余毒品5614克已入库。4、称量记录证实,当夏令孔、代如美面对提取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5624克。5、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实,送检的5624克毒品可疑物中取样10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鉴定意见已告知夏令孔、代如美。6、电子数据证实,夏令孔的手机通讯录中有代如美和赵某1、叶某(赵某1和叶某应为同一人)的电话号码。夏令孔手机短信有向叶某手机182××××4931发出和接到叶某发出的短信各一条,内容已删。发送时间2015年9月9日8时35分和8时36分。夏令孔手机(158××××2748)于2015年8月24日、25日、27日、9月8日、9月9日多次拨打赵某1和代如美的电话和9月8日两次接听代如美的电话。从代如美OPPO手机的通讯录显示有叶某、赵某2和夏令孔(大嫂)的电话号码。代如美手机里的收件箱显示2015年9月7日和9日与叶某的短信联系情况。尤其是9月9日案发当天,有短信五条,短信收发时间有早上8点36分和下午13时13分至13时33分。收发短信内容分别如下:我叫老松借我六千块钱了,我爸爸脚痛,我打点给他,老早说过来拿钱,下午才打电话。等过几天我上宣威又还他。六千他打过去了,刚刚这哈。打电话你不接,这是我的新号码,叶某。你们要在那里下车,公交车站吗。到家打个电话给我。我们到了,给他说在前次媳妇站的对面,叫他跟着我们走。遇到了。代如美于9月7日两次拨打赵某1的电话。9月3日和9月9日两次接听叶某的电话,和9月7日和8日两次接听夏令孔的电话。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夏令孔供述,2015年4月,我和代如美在昆明买化妆品认识一个女的。2015年9月8日晚上,我在代如美家,代如美对我说,这个女的打电话给她说有生意,去昆明接兴奋剂。第二天9点多,我和代如美从宣威坐火车到昆明。到昆明后,那个女的在电话里跟代如美说到昆明市新螺丝湾,有两个男的送东西到那里。我们到螺丝湾商场后,在螺丝湾商场一楼遇到那两个男的,有个男的背着一个背包。我们四个坐在商场的凳子上,坐了一会儿,代如美站起来取钱,那个男的把一个黑色背包放在凳子上就走了,我就背起黑色的背包往商场外走,我和代如美在商场里走着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这个女的说东西送到每颗给5角钱,她会电话通知我们送到哪里。我们接的毒品是红色的颗粒,经称重,净重是5624克。代如美供述,去年(即2015年)6月,我和我嫂嫂夏令孔在昆明买化妆品时认识一个女的,缅甸口音,具体是哪里的人、叫什么我都不清楚。2015年9月8日21时许,夏令孔也在我家,这个女打电话跟我说,有个伙子从底下带着些摇头丸到昆明南站,喊我去接货,每颗给我五角钱,接着后又联系。9日早上,我就和夏令孔说这件事。她说要得。9点50分,我们坐上从宣威到昆明的火车,才上火车我就发短信告诉这个女人。12点半到达昆明火车站后,我们坐公交车到昆明南部客运站,我就打电话问这个女的,那个伙子在什么地方。她说等会打电话给我。我准备进新螺丝湾商场里面取钱。这个女的就打电话说那个伙子在螺丝湾商场里面逛,叫我们等会。我说长什么样子。她说长得黑黑的。我和夏令孔就从客运站对面那道门进去,刚到大门口时,我就看见一个有点胖、皮肤黑、40岁左右的伙子往外面走,后面跟着一个稍矮的、有点黑的、像个娃娃的伙子背着一个黑色书包,皮肤有点黑,我想应该是了。我就看着那个伙子笑笑,对方也看着我笑笑,后就转过来跟着我们朝里面走了500米左右,有一排木凳子,我们四个人就坐在上面,我坐了一会我就去取钱。取钱过来,就喊夏令孔走了。夏令孔背着黑色书包过来,一起没走多远就被公安人员抓了。我和夏令孔都知道是毒品,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毒品和数量。8、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夏令孔、代如美分别生于1976年4月17日和1984年11月2日等个人信息。以上证据取程序合法,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纳采信,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令孔、代如美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人雇用,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侦查部门获得线索是侦查工作发现,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依法立案,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侦查程序合法。辩护人提出侦查程序不合法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接收运输的毒品是运输毒品的行为组成,是运输毒品行为。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二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依法不属于犯罪未遂。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二被告人提出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624克,数量大,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受雇用实施运输毒品的起始行为,相对于运输毒品完成和运输途中被查获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小;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自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手段、运输毒品的数量和含量、社会危害性和现实危险性大小、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令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代如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14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 志审判员 贾 宾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沛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