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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西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西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29号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西玛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西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9.62元,减半收取1514.81元,由原告包头市田力环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