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4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毕云山与姚玉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云山,姚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23号申请执行人毕云山。被执行人姚玉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云山与被执行人姚玉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O一六年六月四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