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周光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光国,严永伍,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22号申请人周光国,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永伍,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刘玲,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光国与被申请人严永伍、刘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称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83086元约定月息2490元,另欠工人工资29300元。现申请人催要无果,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玲、严永伍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玲、严永伍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