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章希与陈奇、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希,陈奇,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周章希,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周章希与被告陈奇、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秀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克棱、胡丽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周章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奇、林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章希诉称:被告陈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其中6万元借款由被告林锋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陈奇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林锋对上述借款的6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陈奇、林锋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系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力,可以证明被告陈奇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同时亦可证实被告林锋对6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条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林锋对借款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奇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被告林锋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自愿为6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奇、林锋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章希借款10万元。二、被告林锋应对被告陈奇上述借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奇、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文慧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