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1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敏豪塑料电器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敏豪塑料电器厂,高强,邬春菊,王齐珍,高亚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767号之二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法定代表人:孙常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雅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前金村。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县西店敏豪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齐珍,该厂厂长。被告:高强。被告:邬春菊。被告:王齐珍。被告:高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敏豪塑料电器厂、高强、邬春菊、王齐珍、高亚国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3元,由原告宁海县宁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瑞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