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尚佩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尚佩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68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佩佩,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佩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无异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书记员 黄 娟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