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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314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对被告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并自愿提供了原告刘某本人名下的银行工资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及中国某某银行的银行账户,并冻结原告刘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原告刘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