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振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振清,李冬梅,傅勇,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13号申请人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张晓晴,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伟,系该单位法律事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陈振清,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傅勇,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刘娜,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振清、李冬梅、傅勇、刘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故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