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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林、王李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红,王建林,王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郝小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李荣,男,汉族。申请人郝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建林、王李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07)白水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2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通过银行查询亦无存款。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执字第00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即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