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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金能则与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能则,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384号原告:金能则,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黎桂波,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蒋友安。委托代理人:廖逸,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春华,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能则诉被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桂波、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能则诉称:金能则于2006年11月4日入职意兆公司,担任品管部经理一职。被解雇前,金能则平均月工资为10650元,金能则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182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8182元)。双方在2013年12月31日续签了劳动合同,并且双方约定了意兆公司须每年支付金能则年终奖,每年的年终奖是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5000至10000元的幅度。金能则2008年年终奖税后为8000元、2009年年终奖税后为15000元、2010年年终奖税后为25000元、2011年年终奖税后为28950元、2012年的年终奖税后19365元、2013年年终奖税后23055元,2014年年终奖税后30255元。根据双方的约定,意兆公司应支付金能则2015年度的年终奖40000元。在金能则上班期间,意兆公司要求金能则每月隔一星期双休日就加一天班,但是意兆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182元计算加班费,每月只支付金能则加班费368元,存在每月没有足额支付金能则加班费。金能则入职后,工作勤勤勉勉,领导了品管部对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工作,使公司逐渐稳定的增长。2015年11月16日,意兆公司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解雇了金能则。金能则认为,意兆公司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金能则2015年年终奖;同时,意兆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金能则的加班费,应当补足支付金能则加班费,并由此应当依法支付金能则经济补偿金。并且,意兆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解雇金能则应当支付金能则赔偿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金能则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意兆公司向金能则支付加班费差额38174.9元(10650元÷21.75天÷8小时×16小时×2倍×12个月×2年);2.意兆公司向金能则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85642.5元(3005元×3倍×9.5个月);3.意兆公司向金能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285元(3005元×3倍×9.5个月×2倍);4.意兆公司向金能则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4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意兆公司承担。被告意兆公司辩称:金能则称其“月平均工资为10650元/月”不是事实。根据工资条显示,金能则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份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354.83元/月。金能则称意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与事实相悖,金能则请求意兆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及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金能则的工资结构为计时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为2000元/月,即金能则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为11.5元/小时。对于金能则的休息日加班工时,意兆公司己根据相关规定,以正常工时工资的双倍标准向金能则足额发放了加班费。意兆公司从来就不存在任何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及其他任何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意兆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雇金能则的事实,金能则请求意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依据。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须统一身着公司规定的工服。2015年11月11日,金能则因未穿工衣上班,意兆公司当日执勤人员俞奇保发现并警戒,金能则因此对俞奇保怀恨在心。2015年11月12日下午,金能则再次未穿工衣来上班,其特地对正在站岗的俞奇保发出言语威胁及挑衅。其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金能则随即先动手用物件袭击了执勤人员俞奇保。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直到来上班的其他工作人员劝解开。金能则不穿工服上班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理应接受执勤人员的警戒。然而金能则不仅无视公司相关制度,反而因此事件与相关人员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给公司的生产、管理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该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意兆公司找金能则进行了问话,金能则对该恶性事件表示认可并表示清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2015年11月17日,意兆公司在对上述恶性事件进行了调查评估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意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节“奖罚制度”对金能则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年终奖并不属于法定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意兆公司与金能则也从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有过任何约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是由公司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员工贡献来决定。事实上,意兆公司的经济效益不断在下滑,金能则也未对公司有过任何突出贡献。金能则请求判决支付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采纳意兆公司的答辩意见,依法驳回金能则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务:金能则于2006年11月4日入职意兆公司,担任品管部经理。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金能则的工资为计时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额为2000元/月,意兆公司每月15日至18日发放上月的工资。三、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双方确认,金能则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全勤奖60元、加班工资、其他100元、补奖100元组成,其中岗位津贴2015年3月之前是7156元,4月及之后是8182元。金能则主张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隔一星期双休日需要加班一天,每个月周末加班两天。意兆公司则主张金能则并非每个月都有加班两天,根据考勤时间进行统计。双方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金能则主张应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岗位津贴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意兆公司则主张应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加班费,且是按此计算来发放的。从工资发放表统计,金能则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应发工资为:9640元、9640元、9640元、6950.91元、9640元、10650元、10650元、10710元、10486.21元、10192.78元、10650元、10650元。四、离职时间及原因:金能则于2015年11月17日离职。意兆公司以在2015年11月12日金能则与保安打架斗殴,根据员工手册的奖惩制度第二条处罚规定的第2、3点的规定解雇了金能则。金能则提交了一份《员工手册》,主张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打架行为只是记大过处分。意兆公司也提交了一份《员工手册》,主张金能则提交的《员工手册》是旧的版本,已经进行了修改,应以新版本为准。意兆公司提交了视频资料和录音,主张金能则于2015年11月12日与保安发生口角,并发生了打架事件。录音显示,金能则说:“没关系,他检查他的,我检查我的,现在两个都受伤了,看怎么搞,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该处罚谁就处罚谁,如果处罚我,是我的错,接受,如果是他的错,他该怎么处理,一定要处理好”、“监控那可以看到谁先动的手,我是有把东西从他的面上一拍,但是他一拳就过来了,所以那个回放你都没有看,我让保安队长又重新放了一遍,感到很奇怪”、“拍到外面就看不到了,就看不到谁打了谁了,打到一块了,就分不清谁打了谁了嘛,这个我打他,他也打我嘛,这个你就没办法辨了”、“你要去看谁先一拳打过来的,我开始是这样子,但是我没动手打他,然后我就将本子从他面上一拍,他就一拳头过来了,所以你们要看清楚,一拳过来我肯定要接住他的手,我要打他”。吴主管说:“那我们现在就是说谁先打谁,我们监控可以看得到,谁先引起的,然后我们就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打架的我们上面都有,员工手册上面。”金能则说:“可以啊,你该开除的开除嘛。”吴主管说:“对啊,那我们员工手册上面,你入厂也这么长时间了,也是公司的领导。”金能则说:“我知道,我知道。”吴主管说:“打架是要开除的,这个我相信你也知道。”金能则说:“我知道。”吴主管说:“对啊,所以说我们也不能说包庇他,也不能说怎么样,事情是怎样就是怎样。”金能则说:“对啊,对啊,是这样子的,我接受啊。”金能则对视频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没有打架前五至十分钟的视频,不能反映整个事件的起因,保安明知金能则的工衣被收回了,看到金能则带着工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侮辱,认为该保安不是执行职务行为,实际是因为该保安收了其他主管的好处,经常刁难金能则。金能则对录音不确认,主张时间比较久,无法确认录音的内容是否是其本人所讲,且存在剪辑拼接,但是不申请就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六、仲裁情况:金能则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意兆公司支付:赔偿金171285元、经济补偿金85642.5元、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每月固定加班16小时加班费38174.9元、2015年度年终奖400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金能则的全部仲裁请求。金能则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七、其他情况:金能则主张其入职以来每年都有发放年终奖,其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2008年年终奖为8000元、2009年年终奖为15000元、2010年年终奖为25000元、2011年年终奖为28950元、2012年年终奖为19365元、2013年年终奖为23055元、2014年年终奖为30255元,其中2015年2月12日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30255元。意兆公司对之前发放的年终奖情况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过年前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能则主张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有规定年终奖。其提交的《员工手册》第6页第6条为:“年终奖: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决定。”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项下约定了“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并以通告(或《部门手册》)形式作公布。”意兆公司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发放2015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发放年终奖是意兆公司根据公司的情况和员工表现进行发放的,金能则2015年并没有年终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条及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争议调解不成证明书、员工手册,意兆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员工守则、视频资料、录音、员工离职申请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分析如下: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对于工资发放表显示的工作时间没有异议,而是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金能则主张应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岗位津贴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意兆公司则主张应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加班费。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来看,合同约定金能则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额为2000元/月,由此可知,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计算基数进行了约定,而意兆公司也是根据正常工作小时工资2000元的标准计算的加班费,且未有证据证明金能则在职期间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提出过异议。因此,金能则主张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岗位津贴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加班费,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意兆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38174.9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金能则主张意兆公司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经济补偿金85642.5元,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意兆公司以在2015年11月12日金能则与保安打架斗殴,根据员工手册的的规定解雇了金能则。意兆公司提交了视频和录音,金能则对录音的真实性不确认,但不申请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依法采信录音、视频所反映的事实。从视频和录音内容看,金能则与保安发生了打架事件,金能则主张保安是出于其他原因故意刁难,但未能举证证明,且金能则与吴主管的对话中表示,其知道员工手册中规定打架是要开除的,金能则作为意兆公司的高管人员,与保安发生打架事件无疑会给公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无论员工手册有无规定,打架行为都属于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一定的严重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金能则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意兆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意兆公司解除与金能则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意兆公司无需向金能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能则主张意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128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的问题。金能则主张意兆公司尚未向其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40000元。根据金能则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意兆公司的确认,意兆公司在每年农历过年前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且2008年度至2014年度的年终奖均有发放,2015年2月12日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30255元。虽然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决定,而根据以往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应由意兆公司举证证明金能则是否达到获取2015年度年终奖的条件,但意兆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认定金能则符合获取2015年度年终奖的条件。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本院参照前一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结合金能则2015年的在职时间,酌情认定2015年度的年终奖为30255元÷365天×320天(在职天数)=26525元。据此,意兆公司应向金能则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6525元。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所援引之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能则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6525元;二、驳回原告金能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能则承担,免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碧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