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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根与姜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磊。申请人杨根与被申请人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金裁经字第27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姜磊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杨根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6万元整。同日,申请执行人杨根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