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张彦,行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川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执行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案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