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彭德强与天津市佳立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强,天津市佳立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821号原告彭德强。委托代理人赵君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佳立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芷江道泰华里2栋1门501-504。法定代表人崔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施薇,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原告彭德强与被告天津市佳立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认可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