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朝峰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峰,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巧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5号原告张朝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被告孙巧芬,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朝峰诉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巧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朝峰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