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刑更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祊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63号罪犯肖祊田,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祊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5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祊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祊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祊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