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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鑫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443号原告张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132,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法定代表人马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33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唐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