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亮、王慧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王慧,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陈亮,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原告王慧,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湖堤街4号。法定代表人崔向军,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水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王慧与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王慧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26.5元,由原告陈亮、王慧负担。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