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与蒋文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蒋文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闽0212民初473号原告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9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27948-7。法定代表人张文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嵘欣,系公司职员。被告蒋文菊,女,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百兴镇垭口村蒋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原告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蒋文菊确认原告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三、原告白鹭制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支付被告蒋文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84元,上述款项一次性转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东支行账户(账号:4038-3001-0400-0669-9);四、原告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菊无其他争议,双方不得就本案的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厦门市白鹭制线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