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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龙阳村*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上塬堡**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上塬堡**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青年路*号。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本次执行标的为30万及其利息、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李某某将自己名下所有的陕AEOX**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交付给张某某抵偿借款32万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借款的所有利息,张某某代李某某交付的购车余款约18万元不再计入双方债权债务;下余38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将陕AEOX**号车辆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2016年1月17日前应履行的30万元及其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