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方木容与王敏、福建平潭金岚生态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木容,王敏,福建平潭金岚生态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463号原告方木容,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敏,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福建平潭金岚生态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木容与被告王敏、福建平潭金岚生态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木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木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