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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马生龙与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龙,周成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38号原告马生龙。被告周成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龙与被告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生龙负担。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