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沿河路55号自己经营的杂货店内非法接受不特定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同年10月份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再次在上述店内非法接受不特定多人的“六合彩”投注。至2015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吴某甲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乙、代某、张某甲、熊某、张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